成都两部门联合发文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10:47来源:成都日报

  4月14日,记者分别从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获悉,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联合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具体而言,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8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李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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