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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罚单开起!成都垃圾分类即日起“逗硬”物业、工地施工方等
2021年04月02日 09:18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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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记者从成都市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3月份该市一家物业公司和一在建工地施工方,因违反《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被罚款1000元和3000元。

  与此同时,3月份,成都市已有少部分区(市)县对个人已经开出了首批罚单,处罚以警告为主。需要注意的是,各区(市)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3月是《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个月,为过渡期,主要以宣传劝导为主。

  而从4月开始,相关执法力度会有所提升。据悉,从即日起到6月底,成都城管部门会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集中处罚一批违反新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罚

  3月3日,彭州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在朝阳中路某小区时发现,该小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未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垃圾房及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向该小区物业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物业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对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进行了整改,但仍未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除了居民小区,在建工地生活区也在执法检查范围内。3月15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在建工地生活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检查时,发现该工地生活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未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针对该工地管理责任人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3月16日前整改完毕。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生活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方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违反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收集、运输、处置环节

  据悉,从即日起到6月底,成都所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垃圾中转处置单位,将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物业等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指出,成都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

  另外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成都商-红星新闻记者 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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