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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消费者维权典型案陆续公布
2021年03月09日 21:28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尧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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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9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9日从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该委将陆续公布2020年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2020年11月29日,消费者魏女士向成都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城分会投诉,称2020年10月其在简阳市政府街香港城好又多超市负1楼的某护肤店进行皮肤护理,后脸部出现过敏症状,商家告知其继续敷半年面膜会后将得到改善,随后过敏症状越来越严重,其在医院治疗10余天,希望协调商家承担治疗期间医药费。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与魏女士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2020年12月1日15时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未成功。后经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进行第二次调解,同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被诉方将魏女士购买的价值2192元的化妆品全部退货退款,赔偿魏女士医药费人民币600元,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调解结果进行了司法确认。

  据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第7条以及第11条规定,被诉商家在对魏女士开展护理服务时,未提前对其进行化妆品皮肤敏感性测试,导致魏女士对相关化妆品产生过敏症状。魏女士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合理合法。此外,通过“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调解结果得到了法院的司法确认,保护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了后续因涉诉双方反悔造成的反复投诉,缩短了消费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

执法检查。(资料图)
执法检查。(资料图)

  2020年8月5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其在某酒店内的一家减肥公司缴纳34300元,签订合同参加该公司举办的减肥达人训练营。减肥训练期间因自己有急事外出而未请假,公司训练营直接取消了其减肥训练资格,强制解除了合同,也不退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消费纠纷,造成矛盾冲突激烈,希望得到维权帮助,协调退款。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前往减肥达人训练营调查,收集双方签订的合同、缴费票据和训练营相关活动规则等证据资料,查明陈女士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公司方取消训练资格、强制解除合同、不予退费的理由,是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及其活动规则中“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将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的条款规定及明确告示。

  根据陈女士的诉求和调查情况,工作人员就该公司格式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宣讲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及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终止合同履行,办理退训手续。公司同意在扣除训练营前期减肥训练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款16758元。陈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该案例反映的是消费过程中较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公司以“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将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的条款与规则告示为由,对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单方面强制性处理,明显是“无条件”地剥夺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当事人因部分违约所要承担过度的责任与“后果自负”风险。同时也扩大或增强了公司自由裁定与“必须无条件接受”的强势处置权利。显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告示等对合同当事人单方面的处理是无效的,其中不予退款的做法,更是对合同违约的过度惩罚,这是导致纠纷双方冲突加剧的根本原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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